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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口3元土豆售价16.8元 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严查价格违法行为

中国消费者报上海讯(记者刘浩)4月16日,进口价元记者从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获悉,元土本轮疫情以来,豆售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盯重要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,上海市市持续开展价格监管执法。场监查通过坚持查处一批、管部格违通报一批、门严警示一批、法行教育一批的进口价元工作原则,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,元土切实维护市场秩序,豆售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。上海市市

3月14日以来,场监查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向各类市场主体发放提醒告诫函41214份,管部格违累计查办案件224件。门严对社区团购、电商平台、保供企业经营行为加强行政指导,不断规范各类市场主体价格行为。主动加强社交平台监测,及时核查处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,督促市场主体积极自律。

一、锦小文餐饮店哄抬价格案

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接到举报,反映锦小文餐饮店在疫情期间哄抬价格。经查,当事人于4月10日以180元的价格购进土豆60斤,折合每斤土豆进价3元,在外卖平台上以16.8元/斤的价格进行销售,进销差价率为460%;以7.5元/斤的价格购进西红柿,在外卖平台上以实际30元/斤(标价为38元/斤,自动参加店铺满38元减8元活动,故认定价格为30元/斤)的价格进行销售,进销差价率为300%。当事人之前未销售过土豆和西红柿,经调查周边商超,统计3月13日至3月19日期间同类土豆和西红柿商品最高进销差价率分别为22.5%和28.9%。至案发,当事人共计销售土豆43斤,尚有17斤土豆未售出;共计销售西红柿8斤,尚有部分未售出。经核算,本案违法所得共计727元。

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《价格法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(三)项以及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》相关规定,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。市场监管部门拟责令当事人改正并退款727元,若在规定时限内未能退还的则予以没收,罚款3635元。

二、本利丰超市哄抬价格案

近日,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,本利丰超市所销售的部分蔬菜价格偏高。经查,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销售大白菜、卷心菜、茄子、土豆等蔬菜。经核算,疫情封控期间,当事人销售的大白菜进销差价率是113.6%,卷心菜进销差价率是126.7%,茄子进销差价率是137.6%,土豆进销差价率是168.5%。另外,3月13日至3月19日,当事人销售的大白菜进销差价率是52.3%,卷心菜进销差价率是76.0%,茄子进销差价率是57.4%,土豆进销差价率是98.5%。

经核算,当事人销售大白菜违法所得516.00元、销售卷心菜违法所得76.00元、销售茄子违法所得458.32元、销售土豆违法所得752.02元,上述违法所得合计为1802.34元。

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《价格法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(三)项以及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》相关规定,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。市场监管部门拟责令当事人改正,并拟没收违法所得1802.34元,罚款9011.7元。

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严查各类价格违法行为。资料图片

三、上海星杨贸易有限公司制造局路分公司不明码标价案

近日,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市民关于上海星杨贸易有限公司制造局路分公司 “大米”、“猪肉”等商品的价格举报线索后,随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。

经查,在疫情防控期间,当事人店内在售的“金粟穗 茉莉香米”未明码标价。当事人前期已经收到《关于稳定基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的提醒告诫函》,明知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,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。

当事人的行为违反《价格法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。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,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。

四、宋加银食品经营部不明码标价案

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接到市民举报线索后,立即对宋加银食品经营部开展监督检查。查见该店对外销售的土豆、萝卜、卷心菜、大白菜等蔬菜,仅通过口头形式向消费者告知价格,未在现场放置任何价格标签用以标明所售蔬菜的品名、价格、计价单位等内容。

当事人的行为违反《价格法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。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,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。

市场监管部门严查经营者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。资料图片

五、上海捌陆捌贸易有限公司不明码标价案

市场监管部门近日在对上海捌陆捌贸易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,查见当事人在售大排、纯瘦肉、蹄髈、精肋排、筒骨等肉类,其中部分肉类未标识有菜品、价格、计价单位等内容的价格标签。

当事人的行为违反《价格法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。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,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。

下一步,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对重点领域价格监管,保持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,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。同时,建议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,注意选择由正规的保供单位提供的商品,注意保留消费记录、沟通截屏等,以便维权时作为相关证据,也便于市场监管部门的后续核查和处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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